根据上级人社部门对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学校制订了《河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绩效工资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校党发[2016]25号),对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方案规定,学校在每年年初确定全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额度内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原由学校发放的校内津贴、其他津补贴等,以及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福利、奖励酬金等统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和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劳务费发放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年初,学校下发了《2017年学院人员经费核定方案》(校政发[2017]1号),核定了各学院由预算拨款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额度。人员经费不足的,各学院可申请用奖福基金等自有资金进行弥补,自有资金弥补的人员经费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各学院须在年初申报用结存的自有资金弥补人员经费的额度,具体流程为:由学院提出申请,经财务处核实资金来源后,报人事处审核批准,批准后纳入学院人员经费预算。当年9月份以前实现的自主创收收入,可在9月份向财务处申请分配,分配后允许用于人员经费开支的部分可以在9月30日前申请追加弥补人员经费,人事处批准后,财务处调整学院人员经费预算。
按照绩效工资实行总额管理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度起,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应全部从学院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直接从奖福基金等自有资金中发放。
在职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为便于工资计算和发放,各学院要在年初向人事处劳资科、财务处财务科报送当年按月预发明细表,按月预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每月20日前向人事处劳资科、财务处财务科报送变动明细表,财务处在工资表中增加临时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字段,随正常工资一起发放。
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用奖福基金等自有资金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二、劳务费的发放
劳务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鉴定、答辩、高考改卷等工作的劳务酬金以及学生参加助教、助研、助管而发放给学生的劳务酬金。
为准确核算在职职工绩效工资总额,各部门不得从人员经费中列支劳务费。
各部门发放劳务费时,除报送劳务费发放表外,还需同时报送劳务费发放申报审批表,说明发放劳务费的事由,劳务费标准确定依据等,并尽量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招标公告、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结果、课题鉴定会专家签到表、课题鉴定意见、学术讲座预告、答辩等其他会议签到表等,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学校各部门在支付给相关人员劳务费时,应按校内人员、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统一格式及要求分别制表,表格从财务处网页下载。
为便于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各部门分散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务费,财务处将按月汇总、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月末一次性发放。为确保款项当月发放,各部门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时,应在每月15日前将劳务费发放表、劳务费发放申报审批表等纸质文档及复印件、劳务费发放表电子文档投递到财务处会计服务大厅,15日以后不接受投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劳务费发放时,财务处不支付现金,全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劳务费发放到本人工资账户,在校学生发放到学校登记备案的银行卡中,校外人员发放到各部门提供的银行卡中。
劳务费的发放坚持工作必须的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在职职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发放劳务费。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禁任何冒领、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要求及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意见要求,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学校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缴纳,学校各部门需要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津贴、补贴、劳务费等款项,应当按月支付,不得一次支付几个月的款项。一次支付几个月的款项,视同支付当月的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当月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劳务费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各部门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聘用人员,由财务处统一造册发放工资,可按在职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各单位临时聘用或未经人事处批准自行聘用的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费进行个人所得税管理。
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当月多次发放的,合并为一次计税。
四、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试行。